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第19号出版物
2003年4月

限定有害生物清单准则

目录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2003年,罗马

本出版物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城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其边界或国界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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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农组织 2003年

 

目录



批 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为使植物检疫措施实现国际统一而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标准、准则及建议,以期促进贸易并避免采用诸如贸易壁垒等无理措施。

本标准已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于2003年4月批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总干事
雅克·迪乌夫

应 用

《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经由植检措施临时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系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卫生和植检措施应用协定采用植检措施的基础的标准、准则和建议。鼓励《国际植保公约》非缔约方遵守这些
标准。

审查及修改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应定期审查和修改。本标准下次审查的时间为2008年或粮农组织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可能商定的其他时间。

必要时各项标准将予以增补和再版。标准持有者应确保使用本标准的现行版本。

分 发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分发给粮农组织所有成员及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的执行/技术秘书处:


引 言

范 围

本标准介绍了制定、保持及提供限定有害生物清单的程序。

参考文献

《确定一个地区的有害生物状况》,1998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8号,罗马粮农组织。

《植物检疫术语表》,2003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罗马粮农组织。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1996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号,罗马粮农组织。

《植物检疫证书准则》,2001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2号,罗马粮农组织。

《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2001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3号,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罗马粮农组织。

《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环境风险分析》,2003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1号修订一,罗马粮农组织。

定义和缩写1

证 书

证明货物的植物检疫状况符合植物检疫法规的官方文件[粮农组织,1990年]

商 品

为贸易或其他用途被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粮农组织,1990年;植检临委2001年修改]

I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该公约于1951年存于罗马粮农组织,后经修订[粮农组织,1990年;植检临委修订,2001年]

NPPO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粮农组织,1990年;植检临委,2001年]

官方的

由国际植物保护机构建立、授权或执行的[粮农组织,1990年]

官方防治

积极实施强制性植物检疫法规和应用强制性植物检疫程序,目标是根除或封锁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治理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见术语表补编1)[植检临委,2001年]

有害生物

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粮农组织,1990年;粮农组织修订,1995年;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评价生物或其他科学和经济证据以确定是否应限定某种有害生物及将为此采取的任何植物检疫措施的力度的过程[粮农组织,1995年;国际植保公约修订,1997年]

有害生物状况
(某一地区)

当前某一地区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有害生物,酌情包括按照官方根据当前和历史上有害生物记录和其他信息利用专家判断所确定的分布情况[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7年;植检临委修订,1998年]

植物检疫行动

为执行植物检疫法规或程序而采取的官方行动如检查、检测、调查或处理[植检临委,2001年]

植物检疫证书

参照国际植保公约证书样本所制定的证书[粮农组织,1990年]

植物检疫出证

应用植物检疫程序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粮农组织,1990年]

植物检疫措施
(商定的解释)

旨在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者限制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济影响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官方程序[粮农组织,1995年;国际植保公约修订,1997年;植检临委,2002年]

植物检疫措施一词的商定解释,说明了植物检疫措施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关系。这种关系并未在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第II条的定义中适当反映出来。

植物检疫程序

官方规定的与限定有害生物有关的任何检查、检测、调查或处理的方法[粮农组织,1990年;粮农组织修订,1995年;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年;植检临委,2001年]

植物检疫法规

为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或扩散或者限制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济影响而作出的官方规定,包括建立植物检疫出证系统[粮农组织,1990年;粮农组织修订,1995年;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年;植检临委,2001年]

检疫性有害生物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且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粮农组织,1990年;粮农组织修订,1995年;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

限定物

认为需要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任何能藏带或传播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运输工具、集装箱、土壤和其他生物、物品或材料,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粮农组织,1990年;粮农组织修订,1995年;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

限定非检疫性
有害生物

在栽种植物上存在、影响这些植物本来的用途、在经济上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因而在输入缔约方境内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

限定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

区域植保组织

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粮农组织,1990;植检临委修改,2001年]

要求概要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植保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尽力拟定、更新和提供限定有害生物清单。

限定有害生物清单由输入缔约方拟定,详细列示可采取植检措施的目前限定的所有有害生物。按商品分列的限定有害生物特定清单为这些清单的一个子集。依照要求,向输出缔约方植保机构提供特定清单,作为为特定商品出具证明而详细列示限定有害生物的手段。

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需采取临时措施或紧急措施的那些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均应列入清单。列单所需信息包括有害生物学名、有害生物类别和因该有害生物而需限定的商品或其他物品。可以提供补充情况,如同义词、数据表参考资料和有关立法。当增删有害生物时或者当所需信息或补充信息有变化时,清单需要更新。

应向《植保公约》秘书处、缔约方所属的区域植保组织并根据要求向其他缔约方提供清单。清单可以电子形式并以粮农组织的一种语言提供。索取要求应尽可能具体。

要 求

1. 限定有害生物清单的依据

《植保公约》(1997年)第VII.2i条规定:

各缔约方应尽办拟定和更新使用科学名称的限定有害生物清单,并向秘书、它们所属的区域植保组织以及根据要求向其他缔约方提供此类清单。

因此,《植保公约》缔约方具有关于尽力拟定和提供限定有害生物清单的明确义务。这与第VII条中关于植物检疫要求、限制和禁止的规定(VII.2b)、关于植物检疫要求的理由的规定(VII.2c)等其他条款密切相关。

此外,《植保公约》后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的出证声明意味着限定有害生物清单不可缺少,因为提到:

提供限定有害生物清单有利于输出缔约方正确地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在输入缔约方未提供限定有害生物清单的情况下,输出缔约方仅能证明其认为需要限定的有害生物(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第2.1节)。

对有害生物加以限定的理由与《植保公约》的条款相一致,后者要求:

2. 限定有害生物清单的目的

输入缔约方拟定并更新限定有害生物清单,以便有助于防治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通过增加透明度有利于安全贸易。这些清单列明缔约方定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那些有害生物。

限定有害生物特定清单应成为这些清单的一个子集,可由输入缔约方向输出缔约方提供,以作为使输出缔约方了解需要对某些进口商品采用检查、检测或其他特定程序,包括植物检疫出证的那些有害生物的手段。

在对植物检疫有着相似关注和共同关注的若干缔约方商定一组国家或一个区域应当限定哪些有害生物的情况下,限定有害生物清单还可用作协调植物检疫措施的基础。该项工作可以通过区域植物保护组织进行。

在拟定限定有害生物清单时,一些缔约方还确定非限定有害生物。没有义务将此类有害生物列入清单。各缔约方不得要求对非限定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植保公约》第VI.2条,1997年)。然而,提供这种信息可能是有益的,例如有利于检查。

3. 限定有害生物清单的拟定

限定有害生物清单由输入缔约方拟定和保持。列入清单的有害生物为国家植保机构确定需要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那些有害生物:

限定有害生物清单可能包括仅在某些情况下需要采取措施的有害生物。

4. 关于清单所列有害生物的信息

4.1 所需的信息

清单所列有害生物必需的信息包括:

有害生物名称-列单时使用经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证明分类学上适当的有害生物学名(并参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1号修订一: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环境风险分析)。学名应包括权威(酌情)并由有关分类群(如昆虫、软体动物、病毒、真菌、线虫等)的一个普通名称加以补充。

限定有害生物类别-它们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尚未存在;检疫性有害生物,已经存在但分布不广并正在进行官方防治;或者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害生物清单可以按这些类别划分。

与限定物的关联-指定为清单所列有害生物限定的寄主商品或其他物品。

当对上述各项使用编码时,负责清单的缔约方还应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正确理解和使用。

4.2 补充信息

可以酌情提供的信息包括:

4.3 国家植保机构的责任

国家植保机构负责有关拟定限定有害生物清单和限定有害生物特定清单的程序。然而,进行必要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及随后拟定清单所使用的信息可能来自国家植保机构之内或者之外的各种来源,包括缔约方其他机构、其他国家植保机构(特别是输出缔约方国家植保机构要求为认证提供特定清单时)、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科学院、科学研究人员和其他来源。

5. 限定有害生物清单的保持

缔约方负责有害生物清单的保持。这涉及更新清单并适当保持
记录。

当有害生物增删、或清单所列有害生物类别发生变化、或当清单所列有害生物信息增加或发生变化时,限定有害生物清单需要更新。以下是对这些清单进行更新的一些比较常见的原因:

一旦查明需要修改则应尽快更新有害生物清单。适当时,应尽快通过对有关法律文书的正式修改。

国家植保机构宜对一段时间内有害生物清单的变动(例如变动的理由、变动日期)作适当记录,便于参考和答复可能与争端有关的
查询。

6. 限定有害生物清单的提供

在立法、条例、要求或行政决定中可以包括清单。缔约方应当为拟定、保持和迅速提供清单建立业务机制。

《植保公约》规定正式提供清单和使用的语言。

6.1 正式提供

《植保公约》要求缔约方向《植保公约》秘书处和它们所属的区域植保组织提供限定有害生物清单。它们还有义务向提出请求的其他缔约方提供此类清单(《植保公约》第VII.2i条,1997年)。

应正式向《植保公约》秘书处提供限定有害生物清单。清单可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包括通过因特网提供。

向区域植物保护组织提供有害生物清单的方式由各机构内部
决定。

6.2 关于提供限定有害生物清单的要求

国家植保机构可以要求其他国家植保机构提供限定有害生物清单或限定有害生物特定清单。一般说来,关于有害生物、商品和缔约方关注的条件,提出的要求应尽可能具体。

提出要求可能是为了:

有害生物清单应由国家植保机构及时提供,优先满足植物检疫出证所必需的清单要求或便于贸易中商品流动的清单要求。在认为法规中包含的有害生物清单就足够的情况下,可以提供这些法规的副本。

有害生物清单的要求和答复均应通过官方联络点提出。如果《植保公约》秘书处持有有害生物清单,也可由其提供,但这属于非正式提供。

6.3 形式与语言

向《植保公约》秘书处提供的,以及因缔约方要求而提供的限定有害生物清单,应以粮农组织五种正式语言之一提供(《植保公约》第XIX.3c条要求,1997年)。

有害生物清单可以以电子形式提供,或者如果缔约方表明可以并且有关机构有能力从网上获取信息及表明愿意使用这种传送形式,可通过结构适当的因特网网站提供。

如欲进一步了解关于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以及现有出版物的完整清单,请与以下单位联系: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信函寄: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植物保护处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00 Rome, Italy

传 真: +39-06-57056347

电子函件: [email protected]

万维网站: http://www.ippc.int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ISPM)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出版物: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1995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号出版物: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1996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3号出版物:外来生物防治物的输入和释放行为守则,1996年。罗马粮农
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4号出版物:建立非疫区的要求,1996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出版物:植物检疫术语表,2003年。罗马粮农组织。

术语表第1号补编:限定有害生物官方防治概念的解释和适用准则,2001年。罗马粮农组织。

术语表第2号补编:关于认识潜在经济重要性及相关条件的准则,包括提及环境考虑,2003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6号出版物:监视准则,1997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7号出版物:输出验证系统,1997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8号出版物:确定某一地区的有害生物状况,1998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9号出版物:有害生物根除计划准则,1998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0号出版物:关于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1999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1号出版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环境风险分析,2003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2号出版物:植物检疫证书准则,2001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3号出版物: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2001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4号出版物:采用系统综合措施进行有害生物风险治理,2002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2002年。罗马粮农
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6号出版物: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2002年。罗马粮农
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7号出版物:有害生物报告,2002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8号出版物:辐照作为植物检疫措施的使用准则,2003年。罗马粮农
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9号出版物:限定有害生物清单准则,2003年。罗马粮农组织。


1 括号内所列的参考资料系指该术语的定义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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